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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6條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6條
法規: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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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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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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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
第3條
典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指機關、學校、團體之公信力,於認定時應斟酌下列事項:一、成立或設立後滿一年,著有聲譽。二、有具體實…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
第5條
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餘…
第7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試事項:一、考試日程之排定。二、試卷之印…
第8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試務處組織規程之規定設試務處辦理考試。
第9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於考試報名前,應將下列表件函送考選部核備:一、工作預定進度表。二、試務處組長以上人員名…
第10條
委託辦理考試時,考選部應指派人員指導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考試事務。
第11條
考試辦理竣事,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第12條
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交由受委託…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其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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