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試事項:一、考試日程之排定。二、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三、彌封姓名冊之保管。四、試題之收取及保管。五、試題之繕印及分發。六、試場之洽借及布置。七、監場人員之選聘、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八、成績之登校、核算及統計。九、其他有關考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