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4條 法規: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