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2條 法規: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中央職業主管機關。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所稱團體指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之教育機構或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