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法規: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典試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典試委員長召集之,開會時以典試委員長為主席。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議開會時,考選部部長因故不能出席,得指定次長一人代理之。本會議開會時,典試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