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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議須有典試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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