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第2條 法規:外語口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外國語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