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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考選部
一般性考試目
心理測驗規則
第7條
心理測驗規則 第7條
法規:
心理測驗規則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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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典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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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心理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心理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
第3條
各種考試得視需要採行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興趣等心理特質。…
第4條
採行心理測驗時,其種類、評分、參考標準或與其他考試方式分別占總成績之比例或其他相關事宜,於各該考試規則中訂定。
第5條
典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
第6條
典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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