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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種考試得視需要採行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興趣等心理特質。
心理測驗種類如下:一、智力測驗。
二、性向測驗。
三、人格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其他心理測驗。
前項心理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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