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考選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