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憲法條文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考選部為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或學習,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有關訓練或學習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訓練或學習法規之研議。
三、有關訓練或學習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或學習應行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考選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業由考選部專技考試司辦理。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之決議案,由考選部核定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