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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法規:
考選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
公務人員
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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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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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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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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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考選業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研訂考選法制、辦理重要考選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選政策,成…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部相關單位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選專業獎章事實…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之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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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