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選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研訂考選法制、辦理重要考選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選政策,成效顯著。二、從事考選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舉辦或參與有關考選學術文化會議或活動,對考選制度具有傑出貢獻。三、參與國家考試典試、監試或試務工作,貢獻卓著。四、參與典試、監試或試務工作防止重大舞弊或處理重大偶發事件有重大貢獻。五、辦理考選業務,有特殊優良事蹟。六、其他對考選業務具有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