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5-1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1條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