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37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會議紀錄 第37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屆別、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六、主席姓名。七、紀錄者姓名。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