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宣讀。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更正之。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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