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4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審查 第24條 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得交考試委員召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