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