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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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