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