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67條 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