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