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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院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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