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1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21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