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法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本條定義的名詞 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