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5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