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2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2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所定其他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應依定其任用資格之法律及該法授權訂定之遴選規定辦理後,提請本會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