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7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二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第17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