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7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7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之聘期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年終考核決定續聘者,得於次年度續聘之。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於受聘期間因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再予以解聘。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