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