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3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應開具履歷,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司法官之資格,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作或文稿,連同學歷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證明書之印花稅費,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