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2條 法規: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2條 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