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法警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法警(包括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指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以下簡稱各院檢),依法任用,辦理執行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事務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法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