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法警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服制、訓練 第13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