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