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