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0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0條 對於再復核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職務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