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0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0條 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