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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
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求事項。
四、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
六、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之年、月、日。
七、提起之年、月、日。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之晉級、獎金銓敘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復審。
受評人誤提復核或復審程序,應由收受機關移送有權受理之機關及副知受評人,並自收受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救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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