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遴選檢察官轉任法官時,應審酌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及候補、試署之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者,優先遴選之。本會遴選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必要時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