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6條 法規: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地區調動 第16條 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官會議同意後,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