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2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第22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參加法官學院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開辦之研習課程,或法官學院認可審核要點所訂之進修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