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1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第23-1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