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
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
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目,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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