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出席會議、審核文書、研擬方案或其他方式,從事與司法業務有關之行政工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