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服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