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3條 法規: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