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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司法人事目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9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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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院及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一、本院及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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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報告,由本院核定後,送受評機關據以執行。本院依員額評鑑受評…
第14條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
第15條
本院辦理員額評鑑所需經費,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16條
本院及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
第17條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
第18條
本院及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一、本院及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機關工友、技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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