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保障及給與 第40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