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 第二節 其他司法人員 第21條 觀護人,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高等考試觀護人考試及格者。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者。三、曾任觀護人,經銓敘合格者。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觀護、社會、心理、教育、法律或其他與觀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